芈潇
当你离弃我时,我终将回归于你。
2019-11-14

尼各马可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 第五卷/第六卷

尼各马可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 

第五卷 第六卷

廖申白译注 商务印书馆

久闻其名的一本书,如今终于算是见到本尊(?)了

这一次小咸鱼的卑微愿望是哲学组能少虐我一点,能对我好一点

要开始写long paper了,希望这周末头还在

后面其实还没看完,所以就先卡在这里,等我补了789再一起发吧,有始有终才好

好好读书,好好写paper,周末才好继续看大奖赛



第五卷 [公正]

1.[公正的性质与范围]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应该是,所有品质都是处于过度和不及之间的“适度”,要断定一种品质同时也要断定它的不及和适度是什么)

我们看到,所有的人在说公正时都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

对于两种相反品质中的一种品质,我们可以或者从与它相反的品质来了解它,或者从表现着它和与它相反者的那些题材来了解它。

我们先来弄清楚我们说一个人不公正时有多少种不同的意义。我们把违法的人和贪得的、不平等的人,称为不公正的。所以显然,我们是把守法的、公平的人称为公正的。所以,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

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它是完全的,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能对邻人运用其德性。

既然最坏的人是不仅自己的行为恶,而且对朋友的行为也恶的人,最好的人就是不仅自己的行为有德性。而且对他人的行为也有德性的人。

2.[具体的公正]

我们所要研究的乃是作为德性的一个部分的公正。因为,我们都认为存在着这样的公正。我们所要研究的不公正也同样是这种具体的意义上的。

除了总体的不公正之外,还有另一种具体的不公正。这两者的意义都表现在一个人同他人的关系之中。但是具体的不公正关涉的是荣誉、钱财、安全或任何——如果能有一个适当的术语的话——能涵盖这三者的事物,其动机是获得快乐。总体的不公正关涉的则是同好人的行为相关的所有事物。

具体的不公正是总体的不公正的一部分。

具体的公正及其响应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又有两种,相应于两类私人交易: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出于意愿的交易如买卖、放贷、抵押、信贷、寄存、出租,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出于意愿的,是因为它们在开始时双方是自愿的。

3.[分配的公正]

既然平等的事是一种适度,公正的事也就是一种适度。

人们都同意,分配的公正要基于某种配得,尽管他们所要(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同一种东西。民主制依据的是自由身份,寡头制依据的是财富,有时也依据高贵的出身,贵族制则依据德性。所以,公正在于成比例。因为比例不仅仅是抽象的量,而且是普通的量。比例是比率上的平等,至少包含四个比例项。(交叉相乘那种)

所以,公正有四个比例项。前两项的比率与后两项的相同。因为两个人之比与两份物之比要相同。

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的。

所以,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

4.[矫正的公正]

矫正的公正是在出于意愿的或违反意愿的私人交易中的公正。

分配公共财富的公正要依循上面说明过的比例,同这种公正对立的不公正是对这种比例的违反。可是私人交易中的公正——虽然它也是某种平等,同样,这种不公正也就是某种不平等——依循的却不是几何的比例,而是算术的比例。

法律只考虑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它把双方看做是平等的。它只问是否其中一方做了不公正的事,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是否一方做了伤害的行为,另一方受到了伤害,既然这种不公正本身就是不平等,法官就要努力恢复平等。

这就是人们在有纷争时要去找法官的原因。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其次,找法官也就是找中间,人们的确有时把法官叫做中间人,因为找到了中间也就找到了公正。所以公正也就是某种中间,因为法官就是一个中间人。法官要的是平等。

平等是较多与较少的算术的中间。就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把这种做法称为公正。

此处说的得与失,是从出于意愿的交易活动中借用的词。例如在买卖和法律维护的其他交易中,得到的多于自己原有的是得,得到的少于自己原有的是失。而如果交易中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还是自己原有的那么多,人们就说是应得的,既没有得也没有失。所以公正在某种意义上是违反意愿的交易中的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它是使交易之后所得相当于交易之前所具有的。

5.[回报的公正]

毕达哥拉斯学派把公正规定为不折不扣的回报。(不同于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

在商业服务的交易中,那种回报的公正,即基于比例的而不是基于平等的回报,的确是把人们联系起来的纽带。城邦就是由成比例的服务回报联系起来的。人们总是寻求以恶报恶,若不能,他们便觉得自己处于奴隶地位。人们也寻求以善报善,若不然,交易就不会发生,而正是交易才把人们联系到一起。

发生在两个不同的、不平等的人之间,而他们必须在交易上达到平等。所以,所交易的东西必须是可以以某种方式比较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发明了货币。货币是一种中介物。它是一切事物的尺度,也是衡量较多与较少的尺度。

所有的东西都必须由某一种东西来衡量。这种东西其实就是需要。正是需要把人们联系到了一起。因为,如果人们不再有需要,或者他们的需要不再是相同的,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交易。而货币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了需要的代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称货币为流通物的原因。因为,它不是由于自然而是由于习惯而存在的,可以由我们来改变或废除。所以,只有当不同的产品平等化了,回报才会发生。但是,我们决不能在他们开始交易之后再定出一个比例,否则两个极端中得的过多的人就占得了两种优势。

货币是使得所有物品可以衡量和可以平等化的唯一尺度。因为,弱没有交易就没有社会,没有平等就没有交易,而没有衡量的尺度也就没有平等。尽管对千差万别的事物不可能衡量,对它们却完全可以借助于需要来衡量。这里必须要有个尺度,一个约定而成的尺度(所以它才被称为流通物)。因为,既然各种事物都能用它来衡量,它就使得所有事物都可公约了。

公正显然是行不公正与受不公正的对待之间的适度;前者得的过多,后者则得的过少。公正是一种适度,不过不是像其他德性那样地是一种适度。公正最终要达到一种适度,不公正则要最终达到两种极端。其次,公正是共振的个人在选择做公正的事时所表现出的品质。同样,不公正是同不公正的事相联系的。不公正的事就是在得益或受损这些事上违反比例地过多或过少。

6.[政治的公正]

政治的公正是自足地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在不自足的以及在比例上、数量上都不平等的人们之间,不存在政治的公正,而只存在某种类比意义上的公正。公正只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而法律的存在就意味着不公正的存在,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基础的。不公正的存在又意味着不公正的行为的存在,尽管不公正的行为并不总是意味着不公正。不公正的行为就在于在好处上使自己得的过多,在坏处上使自己得的过少。所以,我们不允许由一个人来治理,而赞成由法律来治理。因为,一个人会按照自己的利益来治理,最后成为一个僭主。一个治理者是公正的护卫者。他既然是公正的护卫者,也就是平等的护卫者。一个治理者,如果被认为是公正的,就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公正是为着别人的善的)

主人和奴隶、父母和子女: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不公正,都属于自己的一部分;不同于政治的公正

7.[自然的公正与约定的公正]

政治的公正有些是自然的,有些是约定的。自然的公正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不论人们承认或不承认。

基于约定和方便而确定的公正事物就像是度量用的衡器。谷物与酒的衡器并不是到处都相同的,而是买进是用的衡器大些,出售时用的衡器小些。同样,人为的而非出于自然的公正也不是到处都相同的。因为,政体的形式并不是到处都相同,尽管在所有地方最好的政体都只有一种。每一条公正或法律规则同具体的公正行为的关系都是普遍与个别的关系。因为,公正行为是多,规则则是一,因为它是普遍。不公正的事与不公正行为之间,公正的事与公正行为之间,存在着区别。自然和法律把一件事规定为不公正的,如果有人做了这件事,它就是不公正行为,如果没有人做,它就只是不公正的事。

8.[公正、不公正与意愿行为]

如果一个人做出的行为是出于意愿的,他就是在行公正或不公正;如果那行为是违反他的意愿的,他就不是——或只是在偶性上是——在行公正或不公正。因而,一个行为是否是一个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行为,取决于它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

违反意愿的行为是出于无知的,或虽然不是出于无知却是超出行为者能力范围或出于被迫的。

交往之中有三种伤害。当受影响的人、行为过程、手段、结果都与行为者原来认为的不一样时,伤害是出于无知的,是一个错误。如果伤害是有意的,但是没有经过事先的考虑,它就是一个不公正。但是这不等于说他就是个不公正的人或是坏人。因为,那个伤害不是出于恶的品质。而如果伤害是出于选择的,伤害者就是不工整的人或坏人。所以,人们正确地认为,出于瞬间的怒气的行为不可能出于预谋。

如果一个人出于选择地伤害了另一个人,他就是在行不公正。加入那个行为违反了比例或平等,以这样的方式做事就表明他是个不公正的人。同样,出于选择而行公正的人是一个公正的人。可是只有当他是处于意愿地做事时,他才能行公正。违反意愿的行为有的是可以原谅的,有的是不可以原谅的。不仅处于无知而且由于无知而犯的错误可以原谅,只是出于无知状态,不是真正出于无知,而是由于不正常的、人不常有的感情而犯的错误,则是不可原谅的。

9.[受公正、不公正的对待与意愿行为]

做一件不公正的事不等于行不公正,接受一件不公正的事也不等于接受不公正的对待。行公正和受公正地对待也是这样的。

如果行不公正意味着处于意愿地伤害某个人,如果出于意愿的意味着知道要受影响的人、手段、方式,如果不能自制的人是出于意愿地伤害他自己的,那么,一个人就不仅能出于意愿地受不公正的对待。

不能自制还可能使一个人自愿地受另一个人的伤害。这也证明一个人可能出于意愿地受不公正对待。

即使一个人能出于意愿地接受一件不公正的事,也没有人会出于意愿地受不公正的对待。因为没有人希望受伤害。

我们的不公正行为的定义可以说明给予者没有对自己不公正。因为,给予者没有接受任何他不想接受的东西。

法律所列举的行为仅仅是它宣布为合于公正的行为。要理解一个行为怎样去做才是一个公正的行为,一个分配怎样去分才是一个公正的分配,远比理解医疗困难得多。

公正存在于能够享得自身即善的事物,并且能享得多一点或少一点的人们之间。有些存在者,比如神,不能再享得更多的这类善。还有些存在者,即那些不可救治的恶的存在者,哪怕是享得最少的一点这类善都于它们有害。另一些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分享这类善。所以公正是属人的。

10.[公道]

一方面,公道优越于一种公正,本身就公正;另一方面,公道又不是与公正根源上不同而比它优越的另一类事物。所以,公正和公道是一回事,两者都是善,公道更好些。困难的根源在于,公道虽然公正,却不属于法律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公正的一种纠正。

尽管公道是公正且优越于公正,它并不优越于总体的公正。它仅仅优越于公正由于其陈述的一般性而带来的错误。公道的性质就是这样,它是对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带来的缺陷的纠正。实际上,法律之所以没有对所有的事情都作出规定,就是因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来规定,还要靠判决来决定。

11.[对自身的不公正]

有一类公正的行为是符合于法律所要求的所有德性的行为。

一个人同他自身的不同部分之间也存在某种公正。不过这部是前面那些意义上的公正,而是主人的公正或家室的公正。因为,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灵魂的有logos的部分和无logos的部分是被人们区别开的。这种区别使得人们认为,存在着一种对于自己的不公正,因为这些部分会受某种相反于他们自身的欲求的伤害。所以在它们之间可以存在着某种像治者与受治者之间的那种公正。

 

第六卷 [理智德性]intellectual virtue

1.[理智德性引论]

我们把灵魂的德性分为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

灵魂分为有logos和没有logos的两个部分。我们现在要在有logos的部分再做一个类似的区分。我们假定这个部分中又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思考其始因不变的那些事物,另一个部分思考可变的事物。对于不同性质的事物,灵魂也有不同的部分来思考。这两个部分中,一个可以称为知识的部分,另一个可以称为推理的部分。考虑与推理是一回事,我们从不考虑不变的事物。所以,推理的部分是灵魂的logos部分中的一个单独的部分。

2.[两种理智德性]

一事物的德性是相对于它的活动而言的。灵魂中有三种东西主宰着实践与真:感觉、努斯和欲求。在这三者中,感觉引不起实践。(低等动物:有感觉但没有实践)

欲求中的追求与躲避也总是相应于理智中的肯定与否定的。而如果道德德性是灵魂的进行选择的品质,如果选择也就是经过考虑的欲求,那么就可以明白,要想选择得好,logos就要真,欲求就要正确,就要追求logos所肯定的事物。这种理智和真是与实践相关联的。而沉思的理智同实践与制作没有关系。它的状态的好坏只在于它所获得的东西是真是假。

3.[科学]

我们假定灵魂肯定和否定真的方式在数目上是五种,即技艺、科学、明智、智慧和努斯intellect,观念与意见则可能发生错误。

(1)我们以科学方式知道的事物不会变化,变化的事物不在处于观察的范围之外,我们无法知道它们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所以,科学的对象是由于必然性而存在的。因此,它是永恒的。因为,每种由于必然性而存在的事物都是永恒的。而永恒的事物就既不生成也不毁灭。(2)其次,我们还认为,科学可以传授,科学的知识可以学得。因为传授或者是归纳的,或者是演绎的。归纳使我们走向始点,它们是一些普遍的陈述,演绎则从普遍陈述出发。所以,存在着一些可由只出发进行演绎而它们本身又不能被推演出来的始点,它们可以通过归纳而获得。所以,科学是我们可以凭借它来作证明的那种品质。(3)科学还具有一种品质,即只有当一个人以某种方式确信,并且对这结论依据的始点也充分了解时,他才是具有科学知识的。因为,除非对始点比对由始点引出的结论更加了解,否则他就只是偶然地有科学知识。

4.[技艺]

(1)可变化的事物中包括被制作的事物和被实践的事物。但是制作不同于实践,实践的logos的品质同制作的logos的品质不同。(2)其次,它们也不相互包含。实践不是一种制作,制作也不是一种实践。

技艺和与真实制作相关的合乎logos的品质是一回事。所有的技艺都使某种事物生成。学习一种技艺就是学习使一种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事物生成的方法。

技艺是一种与真实的制作相关的、合乎logos的品质。其相反者,无技艺,则是同虚假的制作相关的logos品质。两者都同可变的事物相关。

5.[明智]

明智的人的特点就是善于考虑对他自身是善的和有益的事情。不过,这不是指在某个具体的方面善和有益,而是指对于一种好生活总体上有益。(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也可以是明智的,但是我们不能说他是个好人,是这样吗)

(1)如果有人在(某个谈不上有技艺的领域)对实现某个目的方面精于计算,我们也说他在那个方面明智。但是,没有人会考虑不变的事物。也没有人会考虑他能力以外的事物。

明智不同于科学,是因为实践的题材包含着变化。明智不同于技艺,是因为实践与制作在始因上不同。所以,明智是一种同善恶相关的、合乎logos的、求真的实践品质。

(2)其次,技艺中有德性,明智中却没有德性。此外,在技艺上出于意愿的错误比违反意愿的错误好,在明智上则如同在德性上一样,出于意愿的错误更坏。由此可见,明智是一种德性而不是一种技艺。

(3)在灵魂的两个有logos的部分中,明智必定是一个部分的德性。就是说,它是那个构成意见的部分的德性。因为,意见是同可变的事物相关,明智也是这样。但是,明智不仅仅是一个合乎logos的品质。这可以由下面这个事实得证:纯粹的合乎logos的品质会被遗忘,明智则不会。

6.[努斯]

科学是对于普遍的、必然的事物的一种解答。而证明的结论以及所有科学都是从始点推出的。(换言之,我们通过科学是无法知道始点的)

如果我们凭借着在不变甚至可变的事物中获得真,并且从未受到其欺骗的品质是科学、明智、智慧和努斯,如果使我们获得始点的不是这三者(我们所说的这三者就是明智、科学和智慧)之一,那么始点就只能靠努斯来获得。

7.[智慧]

(1)智慧这个词,我们在技艺上用于述说那些技艺最完善的大师。在这种用法上,智慧仅仅是指技艺上的德性。

(2)但是,我们也认为某些人在总体上有智慧,而不是在某个方面。智慧显然是各种科学中的最为完善者。有智慧的人不仅知道从始点推出的结论,而且真切地知晓那些始点。所以,智慧必定是努斯与科学的结合,必定是关于最高等的题材的、居首位的。

(3)智慧与明智的区别:人们说智慧的总是指同样的事情,说明智的则是指不同的事情。

智慧的人:对自己的利益全不知晓,而它们知晓的都是一些罕见的、重大的、困难的、超乎常人想象又没有实际用处的事情,因为他们并不追求对人有益的事物

明智的人:①明智同人的事务相关。善于考虑是明智的人的特点。然而没有人考虑那些不变的事物,也没有人考虑不是实现一个目的的手段的事物,或实现一个不可实现善的目的的手段。一个在一般意义上善于考虑的人是一个能够通过推理实现人可获得的最大的善的人。②明智也不只是同普遍的东西相关。它也要考虑具体的实施。因为,明智是与实践相关的,而实践就是要处理具体的事情。(所以,不知晓普遍的人有时比知晓的人在实践上做得更好——这可能就是啥也不知道就活得很快乐的意思)

(智慧不同于政治学,智慧是唯一的)

(4)关系:明智既然是与实践相关的,我们就需要这两种知识,尤其是需要后一种知识。不过这种知识,还是要有一种更高的能力来指导它。

8.[明智的种类]

政治学和明智是同样的品质,虽然它们的内容不一样。城邦事务方面的明智,一种主导性的明智是立法学,另一种处理具体事务的,则独占了这两者共有的名称,被称作政治学。

政治学又包括考虑的明智和裁决的明智。知道对自己而言的善是什么无疑是一种明智。

明智是同具体的事情相关的,这需要经验,而青年人缺少经验。因为,经验总是日积月累的。

在考虑上可能发生两种错误:或在普遍知识方面发生错误,或在具体内容方面发生错误。

(1)明智常常被理解为同一个人自己相关。

(2)明智显然不是科学。应为明智是同具体的东西相关的,因为实践都是具体的。明智是努斯intellect的相反者。因为,努斯关于始点,对这些始点是讲不出logos来的。明智则相关于具体的事情,这些具体的东西是感觉而不是科学的对象。

9.[好的考虑]

研究与考虑不同,因为考虑是研究的一种。

(1)好的考虑不是科学,因为人们不考虑他们知道的事物。

(2)好的考虑也不是判断。因为判断不包含推理,而且是很快地作出的。而考虑则花费很长时间。此外,好的考虑也等于思想敏捷。思想敏捷是判断的一种。

(3)好的考虑也不是一种意见。好的考虑显然是一种正确,然而它既不是科学的正确,也不是意见的正确。因为科学不可能包含正确(正如它不能包含错误),而意见中的正确的东西也就是真。意见尽管不是研究,却是确定了的东西。而一个在进行考虑的人要做某些研究或计算。

——好的考虑与正确的考虑的关系

(1)好的考虑是正确的考虑的一种(“正确”有多重含义,坏人也可以有他认为正确的考虑和目的)。好的考虑是某种善。

(2)一个善的目的可能不是通过正确的思考过程而确立起来的。这种经由错误的推理而达到的正确,也不是好的考虑。

(3)考虑的时间长不等于就是一个好的考虑,考虑的正确是在于它对人有帮助(在正确的时间、基于正确的思考而达到正确的结论)。

(4)考虑得好有的是就总体而言,有的是就某个目的而言。(就总体而言的好是指达到了就总体的目的而言的正确;就某个目的而言的好是指就某个目的而言的正确。)好的考虑就是对于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的正确的考虑,这就是明智的观念之所在。

10.[理解]

——理解与科学、明智的区别

(1)理解的对象不是永恒存在而不改变的事物,也不是所有生成的事物,而只是那些引起怀疑和考虑的事物

(2)理解和明智是与同样一些事物相关联的,然而,明智发出命令,而理解则只做判断;所以理解既不在于具有明智也不在于获得明智

(3)运用意见能力来判断别人所说的有关明智的事情也被称为理解。

11.[体谅]discernment

体谅,即我们说某个人善于体谅或原谅别人时所指的那种品质,也就是对于同公道相关的事情做出正确的区分。

所有这些品质都是同终极的、具体的事务相关的。

努斯也从两端来把握终极的事务。因为,把握起点和终极的是努斯而不是logos。

我们认为,在某个年龄阶段,一个人就必定会获得努斯和体谅。这意味着它们是自然地获得的。

12.[明智与智慧的作用]

(1)智慧与明智作为理智的两个部分的德性,即使不产生结果,也自身就值得欲求。

(2)它们事实上产生一种结果,即幸福。智慧是德性总体的一部分,具有它或运用它就使得一个人幸福。

(3)明智与道德德性完善着活动。德性使我们的目的正确,明智则使我们采取实现那个目的的正确的手段。

有一种能力叫做聪明,它是做能很快实现一个预先确定的目的的事情的能力。如果目的是高尚的,它就值得称赞;如果目的是卑贱的,它就是狡猾。

13.[明智与道德德性的关系]

明智与聪明不相同,但两者非常相像。自然的德性与严格意义的德性关系也是这样。人们都认为,各种道德德性在某种意义上是自然赋予的。公正、节制、勇敢,这些品质都是与生俱来的。

在道德的方面也有两个部分:自然的德性与严格意义的德性。严格意义的德性离开了明智就不可能产生。

离开了明智就没有严格意义的善,离开了道德德性也不可能有明智。

即使明智practical wisdom不引起实践,他也是需要的。因为它是它所属的灵魂的哪个部分的德性。与没有德性的情形一样,离开了明智我们的选择就不会正确。因为,德性使我们确定目的,明智使我们选择实现目的的正确的手段。然而,明智并不优越于智慧或理智的那个较高部分。(明智虽然发号施令,make commands但是并不是说它凌驾于其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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