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潇
当你离弃我时,我终将回归于你。
2019-10-03

社会契约论-卢梭

【写在前面】

去年大春节的看卢梭我可真是个神人……当然那个时候也看不太懂,也没看过忏悔录,所以有机会还是再看一遍吧。


译者前言

本书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职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整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同时也要看到,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小私有者)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


第一卷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有确切的政权规则。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特权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至有所分歧。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不具备宗教性)。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个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因而,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并且,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然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

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为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活下去。

说一个人无偿的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说全国人民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举国疯狂了;而疯狂是不可能形成权利的。

人间最高贵的事情就是成为人。——黑格尔

要使一个专制的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每一个世代的人民都能做主来决定究竟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但是,那样一来,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的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和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对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人和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这项原则也符合一切时代所确立的准则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经常实践。宣战不只是向国家下通告,而且尤其是向它们的臣民下通告。外国人,无论是国王,是个人或者是整个民族,不向君主宣战就进行掠夺、杀害或者抢劫臣民的,那就并不是敌人,而只是强盗。

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

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相互矛盾的,它们是互相排斥的。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的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负担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镇压一群人与治理一个社会,这两者之间永远有巨大的差别。

多数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已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

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他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的就称为人民,个别的,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第七章论主权者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第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政治共同体或主权者,其存在既然只是由于契约的神圣性,所以就绝不能使自己负有任何可以损害这一原始行为的义务,纵使是对于外人也不能,比如说,转让自己的某一部分,或者是使自己隶属于另一个主权者。破坏了那种它自己赖以存在的行为,也就是消灭了自己,而并不存在的东西是不能产生出任何东西来的。

一旦人群这样的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之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更不能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这样,义务和利害关系就迫使缔约者双方同样的要彼此互助,而同时这些人也就应该力求在这种双重关系之下把一切有系于此的利益都结合在一起。

主权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

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的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换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力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论财产权

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须的数量,第三,人们之间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形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理论根据时,所有权能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方式。

我现在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便结束本章与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第二卷

第一章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对每个人都有效的意志叫做公意)

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个别意志由于他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平等。

如果人民单纯是诺诺的服从,那么,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从此就告毁灭。

普遍的缄默就可以认为是人民的同意。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

每当人们自以为看出了主权是分立的,他们就要犯错误;而被人认为是主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都只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利都只不过是在执行最高意志而已。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绝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好像才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

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正负抵消的部分以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但如果有了派系的存在的话,那么就必须增殖它们的书目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去的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但是也必须承认,唯有主权才是这种重要性的裁判者。

人们不可能只是为别人效劳而不是同时也在为自己效劳。

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因而也就是出自于人的天性。

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

确切说来,主权的行为又是什么呢?它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以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

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于是和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

第六章论法律

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

事物之所以美好并且符合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使然。

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

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因此,法律很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却决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

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需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需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需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的需要指导。所以就必须使前者能以认识自己的意志顺从自己的理性;又必须使后者学会认识自己所愿望的事物。

第七章论立法者

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的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

孟德斯鸠说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为了使一个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准则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并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

在各个国家初创时,宗教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的。

第八章论人民

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处,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青春不是幼年。每个民族正像个人一样,是有着一个青春时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有着一个成熟时期的,必须等到这个时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然而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容易识别,而且人们若是提早了这个时期的话,这项工作就要失败的。有些民族生来就是能受纪律的约束的,另有些民族登上一千年之久也还是不能。俄罗斯人永远也不会真正开化的,因为他们开化得太早了。

第九章论人民(续)

正如大自然对于一个发育良好的人的身躯给定了一个限度,过了这个限度就只能造成巨人或侏儒那样;同样的,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至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至于不能维持自己。

社会的纽带愈伸张,就越松弛;而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更坚强的多。

一个体制过于庞大的共同体,就会在其自身的重压之下而削弱和破灭。

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乃是人们所必须追求的第一件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富源。

此外,我们也曾见过有这样体制的国家,其体制的本身就包含着征服的必要性;这些国家为了能维持下去,便不得不进行无休止的扩张。也许他们会深自庆幸这种幸运的必要性;然而随着他们的鼎盛之极,那也就向他们显示了无可避免的衰亡时刻。

第十章论人民(续集)

如果土地过多,防卫就会艰难,开发就会不足,物产就会过剩,而这就是形成防御性战争的近因;如果土地不敷,国家就会要考虑向它的四邻寻找补充,而这就是形成攻击性战争的近因。

立法者不应该依据自己所见到的,而是应该依据自己所能预见到的来做判断;也不应该只站在人口的实际状况上,而应该站在人口自然会达到的状况上。

篡国者总是要制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利用公众的恐惧心来通过人民在冷静时所绝不会采纳的种种毁灭性的法律的。创制时机的选择,正是人们可以据之以区别立法者的创作与暴君的创作的最确切的特征之一。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总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能够这样的因地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天上总是协调一致,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

第一章政府总论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

政治体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的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做立法权力,前这叫做行政权力。

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的加强。

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

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一样是主动地,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

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困难就在于以什么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绝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

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的偏离这个目的。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人民的数目越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越大。

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越是把这种力量耗费在自己成员身上,则它生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越小。因此,行政官的人数越多,则政府也就越弱。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相反的,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一直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

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

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越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数目成为反比;那么,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

第四章论民主制

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务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结果。

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的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的而又那样不断的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

第五章论贵族制

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说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绝不能号令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不能忘记。

三种贵族制:自然的、选举的、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第六章论国君制

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地是最大的权力;但它却是不稳定的而又是有条件的,君主们永远也不会以此为满足。

国君制是仅仅适合于大国的。

征服一个国家要比治理一个国家容易得多。有一根足够长的杠杆,人们只消用一个手指头便能够涵洞全世界;可是要负担起全世界来,却非得有赫居里士的肩膀不可了。

一个人可以上升到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

统治乃是这样的一种科学:人们学的太多之后,掌握的就最少,但在只知服从而不知号令的时候,就会收获最多。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不生产的。那么,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来?那就来自其成员的劳动。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见,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

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重;因此,在民主制下人民的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较大,在国君制下就承担着最大的重担了。所以,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国家。

炎热的国家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却更多;这就产生一种永远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双重剩余。同样数目的居民所占的地面越广阔,则反叛也就越困难;因为他们无法敏捷而又秘密的配合一致,而且政府总会很容易揭露反叛的图谋,并切断一切交通的。但是为数众多的人民越是容易聚集在一起,政府也就越发无法撺掇主权。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那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

第十章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说,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缩。这本来是政府的天然倾向。事实上,一个政府是绝对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至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为乌有,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生存下去。

第十一章论政治体的死亡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确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政府越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的表现他自己。

第十四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义务。

国家的体制越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越重于私人的事情。

第十六章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

第十七章论政府的创制

第十八章防止政府篡权的办法

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向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第四卷

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论投票

在大会里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也就是说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体一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反之,冗长的争论、意见分歧和争吵不休,也就宣告个别利益之占了上风和国家的衰微。

第三章论选举

第四章论罗马人民大会

必须是先有家园,然后才能获得保卫家园的权利。

部族大会最有利于人民的政府,而百人团大会则最有利于贵族制。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要防止如此之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全,最好的方法——而这样的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

第六章论独裁制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急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

第七章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同样的,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

第八章论公民宗教

每一个政治社会之上都奉有一个神,仅凭这一点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彼此相异的而且差不多的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戴同一个主人的。两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这样,民族的区分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就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不宽容。

一旦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而生活时,他们就必须有一个宗教,把自己维系其中。没有一个民族曾经是,或者将会是没有宗教而持续下去的。假如它不曾被赋予一个宗教,它也会为自己制造出一个宗教来,否则它很快就会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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